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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实施细则》(翁府〔2022〕46号)
政策解读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4-14 16:52:53 字号:[ ]

点击查看文件:vnsc5858威尼斯城官网-vnsc威尼斯城官网关于印发《翁源县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翁源县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2008年3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希望广东成为全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示范省。为落实总理重要指示精神,广东省人民政府商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决定以省部合作方式在广东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其中,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成为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2009年8月,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拉开了我省“三旧”改造的序幕,推动我省“三旧”改造破冰起航。

  2016年9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对原“三旧”改造政策进行补充完善。

  2018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对我省“三旧”改造政策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

  2019年8月,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全面深化了我省的“三旧”改造实践探索。

  2021年1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对我省“三旧”改造实践和成功经验进行了系统性总结。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有关“三旧”改造的工作部署,韶关市政府于2010年5月制定了《韶关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韶府〔2010〕38号);2018年8月,韶关市人民政府针对“三旧”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韶关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出台了《韶关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韶府〔2018〕28号)。

  与此同时,我县的“三旧”改造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有效盘活了土地资源,提高了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过,囿于我县的“三旧”改造还缺乏系统性、明文化的规定,在实施“三旧”改造的过程中出现了合作企业引入和退出条件不明、旧改补偿标准与征收补偿标准未能科学衔接、市场参与度不高、成片连片改造难度大等问题。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也为总结固化我县在“三旧”改造方面积累的有效经验,推动我县“三旧”改造提速增量,迫切需要健全我县的“三旧”改造政策体系,完善“三旧”改造推进机制,规范“三旧”改造管理工作,确保改造有序推进。

  鉴于此,我县起草了《翁源县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经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

  二、主要依据

  (一)《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

  (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五)《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五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改造实施,第三章利益平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一)搭建“三旧”改造基本管理框架。一是在全面总结我省“三旧”改造经验的基础上,将“三旧”改造定义为对“三旧”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低效存量用地上盖物实施的拆除重建、局部扩改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善、生态修复、历史建筑修缮等活动。二是根据“三旧”改造主要依靠市场主体推动的实际,确定“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引领、有序推进、尊重历史,分类施策、保障民生,共建共享”为“三旧”改造的基本原则。三是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分工。

  (二)建立“三旧”改造规划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对“三旧”改造的规划管控,建立“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改造单元详细规划两个规划类别,明确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二是,明确了专项规划及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要求,强调要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三)细化“三旧”改造模式。根据“三旧”改造主体不同,确定了政府收储、自主改造、合作改造、政府与市场合作改造四种改造模式分类,规范合作主体的选择,对涉及多个产权人的,要求通过产权归并形成单一主体后实施改造。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前置。为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因“三旧”改造引发的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施细则》要求在充分评估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后,才得开展“三旧”改造实施工作。

  (五)规范旧村庄改造实施流程。一是要求在确定改造用地范围、征集改造意愿以及基础数据调查的基础上,由村集体或者委托的前期服务商编制改造方案,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二是,明确改造方案编制及报批管理要求。三是,规范旧村改造合作企业招选流程,包括村集体编制招商文件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择优确定合作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合作企业签订合作改造协议、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拆迁补偿安置、组织项目实施等。四是,明确改造成本核定基础及规划条件确定要素,提高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六)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改造实施流程。一是,针对旧城镇改造与旧村庄改造在改造方案编制主体、项目改造主体、拆迁补偿安置等环节的不同,进行特别规定;二是,强调旧厂房改造后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改造主体应当做好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

  (七)简化微改造实施流程。一是,确定微改造的适用范围。二是,简化微改造方案编制及审批流程的要求。三是,降低微改造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保障微改造便利实施。

  (八)平衡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一是,明确“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原则,提出在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改造成本以及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计收。二是,明确对“工改工”、公益性项目、创新创业载体,给予地价优惠、财政奖补等支持措施;对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旧村庄改造项目,允许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享土地出让收益。三是,支持“三旧”改造项目预留公益性用地及配建保障性住房,充分保障公共利益,让社会各方共享改造成果。

  (九)多措并举保障“三旧”改造项目实施。一是,为防止改造范围内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盈亏平衡,明确改造主体可采取整合收购、土地置换等方式进行用地整合;二是,明确改造主体可依法申请改造用地周转指标或抵扣、预支留用地指标,解决改造范围内用地指标不足问题;三是,规定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可一并打包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经营。四是,在吸收省政府279号令一文的基础上,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有权机关可以对改造范围内的少数“留守户”实施自愿征收和个别征收,推动司法途径解决“三旧”改造矛盾纠纷。

  )加强“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实施细则》细化了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拆迁安置工作启动、项目监管协议签订、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改造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从行政、司法、社会等多个维度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全面掌握项目推进情况,确保改造主体依规依约实施改造。

  (十一)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确保改造工作有序推进,惩治“三旧”改造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改造涉及的管理主体、改造主体以及个人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实施细则》有效期限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本《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定为五年。